甘肃省武威市2013年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13-05-15浏览次数:673

甘肃省武威市2013年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公告

 

根据武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222)规定,决定在贵校采取考核考察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人才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3博士研究生和所需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4、具有引进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6、非甘肃省武威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引进的人才占用引进单位事业编制,执行事业单位现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符合中共武威市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才特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1292)、〈关于印发《武威市加强工业企业人才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办发〔201291)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关于做好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市组发〔2010200)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以下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优惠政策待遇:

(一)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正常工资待遇的同时,由同级财政按博士和正高级专家10万元、副高级专家和硕士研究生5万元的标准发放政府津贴,政府津贴在3年内分2次计发,第1年考核合格发给50%,第3年考核合格发给50%

(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在武威购房的,按博士和正高级专家10万元,副高级专家和硕士研究生5万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专业技术职称随到随聘。对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可实行低职高聘并兑现工资。硕士以上学位的急需紧缺人才,申报、晋升职称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不占单位职称限额。

(四)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配偶,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安排问题;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本人意愿安排学校就读,享受本市学生同等待遇。

(五)鼓励支持提升学历层次。参加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机关干部和毕业后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的事业单位人员,同级财政全额报销学费;参加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企业急需紧缺人才,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同级财政和企业各报销50%的学费。

(六)引进到工业园区和两县(天祝县、古浪县)、两片(张义山区、民勤湖区)工作的,工作期间由同级财政每年发给5000元工作补助。

(七)引进到市工业企业人才服务中心的急需紧缺人才,根据产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安排到工业企业、重大项目、工业园区服务,服务期3年,所服务企业可给予其在岗补助。服务期间,人事、行政关系由市工业企业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转正定级、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调整、教育培训等由市工业企业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服务期满后,鼓励脱钩在企业任职,不愿在企业任职并经考核合格的,安排到全额事业单位工作,可聘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级职务。

三、引进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工作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应届毕业生凭身份证、学生证、毕业生就业推荐书、成绩单及其它相关资格证书,往届毕业生凭身份证、自我推荐书、毕业证和学位证及其它相关资格证书到引才小分队指定地点报名应聘。引才小分队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报名登记。

(二)考核考察。引才小分队根据《武威市2013年集中引才行动量化考核办法》对登记报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业能力、专业能力、专业技能和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学习)实绩等。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现场公布成绩。列为招聘考察对象的,引才小分队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对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情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察。

(三)公示签约。引才小分队根据考核考察情况,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引进人才协议书,并进行公示。

(四)体检。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对签约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五)聘用。对体检合格的签约人员,经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体检不合格或在7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所签协议书无效,不予办理聘用手续。

 

引才小分队联系电话:周佳琳 13739354330

                    李志杰 18909352208

引才小分队Email地址:zzb2217003@163.com

市纪委、监察局监督电话:0935-2212607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935-2218420

 

附件:武威市2013年引进人才单位和专业需求一览表

全市2013年计划统计表专业公布.xls

 

 

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

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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